十大外汇违规处罚原因分析(附全国最高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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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对近年来的外汇违规案例进行了整理归纳,总结出了常见十大外汇违规处罚原因,这些处罚原因既有按照实质性违规处罚的千万级罚单警示,也有按照程序性违规处罚的万元罚单,不管处罚金额多大,对于外汇市场主体而言都是不容忽视的合规问题。
本文纲要
一、违规跨境担保
二、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
四、非法结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
五、非法买卖外汇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七、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八、违反外汇登记
九、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十、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
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一旦境外的借款人无法偿还境外的债务,那么境内的担保人就要履行担保义务,将资金汇出境外偿还债务,这就涉及了资金出境的问题,外管必须对内保外贷业务进行管理。此前在ODI受阻,有钱出不去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用内保外贷方式实现资金或者资产的“间接出境”,2018年外汇局通报多条违规案例处罚银行审核不到位情形,总体对于内保外贷业务处于严监管状态。
今年外汇局公布了多条违规担保处罚案例,且处罚金额屡创新高。其中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擅自提供对外担保,被处于4266.16万元的罚款,被称为“内保外贷史上最大罚单”。从处罚依据看,一是内保外贷未尽审核责任,二是明知/应知会履约还办了内保外贷(所谓的恶意履约),处罚定性为实质性违规,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四十三条按违法金额处罚。
这些银行违规处罚案例,多是因为内保外贷发生履约后,外管重新审核当初银行签约阶段的展业工作是否到位,违规原因包括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 汇发〔2014〕 29 号
第十二条 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预计的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的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第二十七条 担保人、债务人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担保履约义务确定发生的情况下签订跨境担保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离岸转手买卖指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居民一线关境。与一般贸易不同,离岸转手买卖强调“两头在外”,即货物流不经过中国境内,境内的贸易中间商分别与两个境外上下游供销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通过买卖货权将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往消费国,物权凭证为海运提单。
在整个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环节中,资金流通过境内的贸易中间商进行流转,形成了资金的“一收一付”,但货物流却未通过境内流转,从而造成外管局无法像传统的货物贸易那样,通过匹配货物流与资金流来对境内的进出口企业进行“总量核查”。对银行来说,对于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难点在于无法从报关数据上判断其贸易背景真实性,因此需要鉴别企业提交的货权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切实实现了货权转移,真实性审核难以判断。
2020年2月24日,外汇局广东省分局公布(粤汇处〔2020〕1号),广东企邦投资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逃汇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罚4309.67万元。
此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公示(粤汇处〔2019〕9号)广州屹岚麦贸易有限公司因提交虚假提单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业务,被处罚6049.42万元巨额罚单。
大量贸易公司常通过伪造单据、使用无效提单或者向其他的贸易公司购买其合规贸易背景的运输单据、重复使用报关单、合同、发票等同一单证等行为构造虚假离岸转手买卖进行套利。我国离岸转手买卖贸易量因此一度大幅飙升,远超正常贸易发展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也对此公示多条违规案例警示企业虚假贸易,银行也因审核不到位面临处罚.
银行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12〕38 号
第三条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2021年7月29日,外汇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京汇罚〔2021〕11号),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23,754,612元人民币的罚款。
而发行QDII产品的中信信托也一并被处罚:
根据外汇局的此次处罚情况,保利文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保利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处罚原因在于:
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认为本公司在2019 年通过中信信托 QDII 项目投资数字王国集团有限公司(00547.HK)定向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在境外投资资金汇出境外前未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取得有效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1 号发布)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这些信息,可以了解到本次处罚的原因可能在于:
央企境外投资收购香港上市公司股份,走的QDII渠道但没有走发改委的ODI,结果被判逃汇重罚2375万
来源:保利文化公告
对保利文化的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39条,也就是俗称的“逃汇”,构成实质性违规,按违法金额处罚,最高可罚到30%。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最后罚款达到了两千多万,如果仅是程序性违规的话,则处罚金额有上限,例如单笔上限30万等。
但是这次处罚的特殊之处在于,该笔交易虽然没有做发改委的ODI,却是用了正规金融机构的QDII额度的。一般认为,QDII和ODI是并列的平行关系,QDII多用于海外二级市场投资,而ODI更多用于境外投资新设或者并购企业。
从外汇局的处罚公告来看,违反的是外汇管理条例17条,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保利文化的公告中显示是第十条,疑似是笔误)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
第三十二条 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本办法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
此前,第三方支付公司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因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被处2943.26万元罚款。而网银在线正是京东旗下的全资子公司。
对于大额处罚,网银在线向《中国经营报》回应称,
该事件系2017年网银在线因部分商户准入环节出现疏失,造成个别外部不法商户利用相关交易通道进行违规交易。“该业务内部排查发现问题后已全部关停,商户全部清退。”
此外,网银在线表示:公司对业务管理进行严肃反思和整改,对给行业带来的负面影响深表歉意。网银在线支持、拥护、认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处罚决定,并真诚感谢监管部门的指导。
从官方回应可以看出网银在线因为未做好KYC(了解你的客户),被不法商户利用为资金出境的通道。外汇局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39条,处罚定性为俗称的“逃汇”,按照违法金额来处罚,所以出现了被巨额处罚的情况。
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个人分拆购汇的表现形式多向亲戚朋友借用便利化购汇额度,然后虚构留学、旅游等名义汇到境外转移资产。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最终都会报送在外管的信息管理系统,因此外汇局通过系统很容易筛选出分拆购汇的可疑业务,在《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规定,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第四十七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办理外汇收支业务, 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外汇管理。
第六十二条 个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便利化额度管理及 真实性管理。外汇局对规避管理的个人实行“关注名单”管理。
(一)外汇局对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 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 (见附 5)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便利化 额度协助他人规避便利化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行为,外汇局将其 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 单”告知书》(见附 6)予以告知。
(二)外汇局对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及其他方式规避便利化 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 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自行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或者意愿结汇制使用外汇收入。两者的区别在于支付结汇制在提供真实性材料后直接办理结汇,而意愿结汇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不需要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待人民币待支付账户对外支付时在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中明确规定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2)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3)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4)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
2020年12月11日,外汇局四川省分局(川汇检〔2020〕罚字3号),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擅自改变资本项下结汇人民币资金用途,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362.20万元。
2021年9月2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重庆外汇管理部(渝汇罚〔2021〕5号),重庆宝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法结汇,被罚款878.65万元。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二十三条 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的用途使用。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本项目外汇及结汇资金使用和账户变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非法买卖外汇一般指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进行外汇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非法买卖外汇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情形。
非法买卖外汇作为个人违规处罚重灾区,处罚金额屡创新高:
企业非法买卖外汇:
实践中,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多是通过地下钱庄,2020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报发布《<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列明了三类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和两类“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形。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提供地下钱庄的人违法,就连使用地下钱庄的人因非法买卖外汇同样会面临处罚!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他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第三十条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我国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是我国国际收支统计的基础性法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以及中国居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状况。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付款时,应该通过经办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银行具有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除此之外,银行自身也需要向外汇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等。
2021年5月5日,外汇局河南省分局(豫汇检罚〔2021〕1号),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8万元罚款。处罚依据是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机构最高罚款30万元,外汇局河南省分局对郑州银行处于28万元罚款,接近顶格处罚!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20〕16号)
第三条境内银行应督促和指导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进行申报,履行审核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确保申报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42号)
第十条 中国境内各类金融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申报其自营对外业务情况,包括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以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他收支情况;并履行与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通过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活动有关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银行的社会责任除了要将展业三原则用到极致外,还要及时、准确、完整地统计和报送各种数据,包含结售汇、综合头寸、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个人外币现钞存取等,除此之外银行还应妥善保存相关材料,方便外汇局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核查。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第六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第六条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4]第2号)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外汇局报送结售汇、综合头寸等数据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相关报表和资料,并按要求定期核对和及时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外汇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也需要办理37号文登记。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版》中规定,境外投资企业(含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内投资主体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间,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企业端、银行端向外汇局报送上年度境外企业存量权益相关信息。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时出现被管控的情形,大多数原因都是银行未办理存量权益登记。2021年的ODI存量权益登记已经截至,你办理登记了吗?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境内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以境内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境内居民以境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或者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
第十七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提供对外担保,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由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申请人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后,应当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2021年1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琼汇检罚〔2021〕1号),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因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违法事实,被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0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097.91万元人民币;对该分行三位时任行长、副行长分别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因2016年7号文第五条为离岸转手买卖审核要求,本次处罚很可能还涉及虚假离岸转手买卖。从处罚定性来看47 49条属于程序性违规,对机构的罚款100万已是顶格处罚,其余1097万为没收非法所得;对个人的5万罚款仅是最低处罚要求。
2012年货物贸易改革后,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进出口收付汇逐笔核销改变为“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分类管理”的管理方式。依法对银行在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方面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银行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对企业提交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
第四条 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 号)
第十一条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银行应通过货贸系统查询企业名录信息与分类信息,按照“了解客户”“了 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以下简称展业原则)和本指 引规定进行审核,确认收支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
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入时,银行应确认资金性质,无法 确认的及时与企业核实。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时,银行应确认交易单证所列的交易主体、金额、性质等要素与其申请办理 的外汇业务相一致。
交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发票、进出口报关单、 进出境备案清单、运输单据、保税核注清单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银行可根据展业原则和业务实际,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 种类。B、C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按照本章第三节的有 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展业,可综合运用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背景调查、业务单证审查、客户声明等确认结售汇业务是否符合实需原则。违规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处罚依据为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最高可处100万元罚款。
常见处罚原因和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2014]53号)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对相关凭证或商业单据进行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
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 号)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这些违规案例既包括流出方向的逃汇案件,又有流入方向的非法结汇案件。流出方向的虚假离岸转手买卖对外付汇,擅自对外担保,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等处罚原因均罚则重罚。流入方向的非法结汇、擅自改变结汇资金用途、虚假贸易背景结汇也均被依法处罚。个人处罚案例涉及最多的处罚原因是非法买卖外汇,外汇局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常见处罚原因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与外汇收支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等日常合规问题也不可忽视。
未来监管会越来越严格,外汇违规的打击力度和处罚力度越来越大,对于一般企业和个人,不应该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构贸易背景来规避外汇监管;对于银行金融机构,在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时们需要注意审核交易单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逻辑性、合理性;对于三方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外汇合规的要求越来越高,在办理业务时更应该注重合规性,遵守外管的各项规定。总之,真实性要求,永远是跨境业务的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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